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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小時工”也會陷入勞務糾紛?
      發表時間:2023/10/11 來源:忻州長安網 責任編輯:靳萍 審核人:申末娥

      近年來,以“小時工”“鐘點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越來越多,這樣的方法靈活方便,還不用涉及到勞動合同和社保,聽起來好像很劃算,但事實上,“小時工”也很容易陷入勞務糾紛。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12年2月,胡姐(化名)到忻州市某局租賃的辦公場所的公共區域從事保潔工作,工作任務為4、5、6層樓道和衛生間,工作時間為每天下午下班后2小時,工資為每月6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

      2013年9月,胡姐工作任務增加兩間會議室、一間健身房,工資調整為每月900元。

      2019年2月,忻州市某局與其他二家單位合并搬遷辦公樓。5月,該局給胡姐發放5月份工資后與其解除用工關系。后胡姐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該局支付其雙倍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同時補繳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3000余元。

      2021年9月,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償裁決,該局對裁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忻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為全日制用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原告忻州市某局提交的證據可證明其主張,審理中,被告胡姐自認其在原告處工作同時在其他處兼職,結合胡姐入職七年來該局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費,胡姐未提出過異議等情形,忻府區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遂依法判決忻州市某局無需支付胡姐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判后,胡姐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為由上訴至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忻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特點在于工作周期短、用工關系不穩定、從事的一般是替代性比較強的工作,任務是否完成可以直接看到結果,勞動成果一般可以即時交付,勞動者可以和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本案中,上訴人胡姐在忻州市某局從事替代性較強保潔衛生工作,其工作區域為辦公場所4至6樓的公共區域及衛生間,工作時間為每天下班之后,其勞動成果可以即時交付,用人單位只對工作結果進行考量,對胡姐在完成打掃工作后的時間不加以控制,胡姐還同時在某幼兒園工作,雖然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形式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不符,但綜合已查清的事實及在案證據,結合其工作場所環境、面積、任務量以及用人單位的要求可以認定胡姐的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也隨之增加,用人單位稍有不慎就可能觸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紅線,輕則補足待遇,重則賠償雙倍工資甚至違法解除賠償金。對用人單位而言,非全日制用工一定程度上可節省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是所有崗位都適用該模式。為最大限度降低非全日制用工風險,建議用人單位謹記以上判定要素,同時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做好日常管理各個環節的證據固定與搜集,加強訴訟案件正面應對的法律意識。

      來源:忻州中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