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法院送來錦旗,對我院發揮審判職能,著力打造“三無三可”營商環境的做法給予高度肯定和贊賞。在國有資產保護與民生利益發生沖突之時,太原中院認真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辦案中融入能動司法、訴源治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等理念,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太原中院微信公眾號
三十多年前單位分的房子現在要收走,老人面臨無房可住
合法登記的國有資產想要收回卻接連受阻。
一邊是民生冷暖,
一邊是國有資產,
法官如何化解?
上世紀九十年代,廣東省某國有企業駐太原辦事處購買太原市迎澤區海西社區某小區15號樓,并安排給職工居住。
2002年6月,國企三項制度改革期間,梁某、龐某、韓某三名職工以買斷工齡方式離職,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一直在該樓居住至今。
2020年9月,廣東省某國有企業駐太原辦事處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2022年8月,根據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及審計要求,廣東省某國有企業駐太原辦事處欲收回房屋。經協商,企業與該樓其他住戶簽署了《周轉房租房協議》,但梁某、龐某、韓某拒絕簽署。
此后,該企業先后三次向梁某、龐某、韓某發出騰退房屋通知,并通過電話、面談多次催告無果,遂將三人訴至法院要求騰退房屋。一審法院以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駁回起訴,該企業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針對上訴請求,二審法官通過詳細查閱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準確找到矛盾的癥結點:一方面,案涉房產作為登記有效的不動產為某企業所有,且系國有資產,被上訴人梁某、龐某、韓某拒不簽署《周轉房租房協議》,產權人有權要求其騰房。另一方面,在梁某、龐某、韓某看來,房屋是原單位三十多年前分給自己,因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將房屋產權辦在自己名下。若簽署《周轉房租房協議》,企業隨時可能收回房屋,自己已是年邁老人,面臨居無定所的現實問題。
國有資產的規范管理與保護無可厚非,下崗職工住了三十幾年的房子若被收回,未來的生活將無法保障。一頭牽著國有資產保護,一頭牽著國企下崗職工的民生冷暖,若簡單的裁定指令審理,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累,當事人的權益也得不到及時保障。
面對“兩難”困境,承辦法官權衡利弊,為實質化解矛盾,優先選擇通過多元途徑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一面向被上訴人梁某等人解釋法律規定和現行政策,一面主動向上訴人某企業說明被上訴人擔心居無定所的顧慮,經過多次溝通、協商,引導雙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線的基礎上作出讓步,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上訴人與梁某等三人參照企業職工同等條件簽訂《周轉房租住協議》,多年的糾紛就此了結。
這份和解協議,既解決了下崗職工的后顧之憂,也避免上訴人因國有資產管理不當存在的風險,暖了民生,促了發展,案結事了。
當事人向法院送來錦旗,對我院發揮審判職能,著力打造“三無三可”營商環境的做法給予高度肯定和贊賞。在國有資產保護與民生利益發生沖突之時,太原中院認真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辦案中融入能動司法、訴源治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等理念,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太原中院微信公眾號